關于發布《機電產品大件運輸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有關企業:
為了確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所需大型機電設備能安全、經濟、快捷地運抵安裝現場,加強對機電產品大件發運工作的管理,適應大件運輸市場逐步規范的形勢,為企業創造參與公平競爭的必要條件,國家機械工業局制定了《機電產品大件運輸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具備承攬機電產品大件運輸能力的企業,需按《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進行資質申請,并領取由國家機械工業局頒發的“機電產品大件運輸企業資質證書”(簡稱資質證書)。
二、機電產品大件運輸企業資質審查辦公室(簡稱資質審查辦)設在國家機械工業局,負責具體審批工作。
三、領取了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將所承攬的大件運輸業務轉包給其他企業。不具備能力和未領取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承攬機電產品大件運輸業務。
四、1998年度資質審查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開始進行,請有關企業將申請材料于1998年6月底以前報送資質審查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強對機電產品大件運輸的管理,確保機電產品的運輸安全,結合機械行業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運輸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產狀況和技術裝備等。
第三條 國家機械工業局歸口管理機械系統大件運輸企業資質審查工作。具體辦事機構為機電產品大件運輸企業資質審查辦公室(簡稱資質審辦)。
第二章 運輸企業分類
第四條 運輸總承包甲級企業,指能綜合利用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方式,獨立承運“長度在40米及以上,寬度在6米及以上,高度在5米及以上,重量在300噸及以上”的大件機電設備的企業。
第五條 運輸總承包乙級企業,指能綜合利用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方式,獨立承運“長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寬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重量大于200噸(含200噸),小于300噸”的大件機電設備的企業。
第三章 資質審查
第六條 申請資質的企業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申請報告;
(二)企業章程,營業執照,驗資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書、證件;
(三)企業技術裝備,財務報告,經營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四)企業的組織結構,質保體系;
(五)企業完成的運輸工作業績資料。
第七條 運輸總承包甲級企業和運輸總承包乙級企業的資質實行申報和審批制度。申報由本單位填寫《機電產品大件運輸企業資質審查申請表》(見附件)并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上報資質審查辦審批。
第八條 經審查合格的運輸企業,由國家機械工業局頒發《機電產品大件運輸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章 資質證書的管理、監督
第九條 運輸企業發生翻車、沉船等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設備物資損失的,對不按合同期限要求延誤建設工期的,除按合同規定賠償外,視情況將降低其運輸資質等級直至取消大件運輸資質。
第十條 資質證書級別實行升降制度,每一年隨工商注冊年檢進行一次復核。如發現單位任務、性質變更或達不到所持證書的級別條件的,需要按本規定的審批程序降低或注銷其證書。如因條件變化要求提升證書等級的,需按隸屬關系報上級主管部門預審后,報國家機械工業局資質審查辦。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租、轉讓和出賣《機電產品大件運輸企業資質證書》,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圍承攬運輸業務,違者視情節追究責任直至吊銷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機械工業局負責解釋。
頒布日期: 1998-05-19 實施日期: 1998-05-19 現行效力: 有效
來源:機械電子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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