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進入依法鑒定的新階段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是農機試驗鑒定工作的“基本法”,是貫徹《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的重要部門規章。它的實施對農機試驗鑒定工作發展將產生歷史性推動作用。農業機械依法鑒定將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一、《辦法》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改革開放20多年來,農業機械試驗鑒定(以下簡稱農機鑒定)工作開展的基本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于1982年8月由原農牧漁業部頒布,1983年1月1日實施。經過多年的實踐,由《條例》建立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制度,已成為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農機化質量管理的主要手段。截至目前,累計頒發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推廣許可證)3600多個,其中專業站完成近1300個 ;省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推廣許可證)6000多個,全國農機鑒定系統發展成為擁有1個部級鑒定總站(含7個專業站)、29個省級鑒定站、19個地市級鑒定站,科技管理人員1500多人的農機化管理的技術支持體系之一。全國大多數省(區、市)在其農機管理條例(管理辦法)中明確了農機鑒定工作的相應內容。《條例》自實施以來,在支持農機化技術的推廣應用、引導農民正確選購和使用農業機械、提高農機產品質量、促進企業技術進步,以及發展和穩定農機鑒定機構職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農機生產經營方式的變化,《條例》中部分計劃經濟色彩較強的條款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農機鑒定機構在具體工作中相繼進行了部分工作內容與工作方式的調整和探索。但是由于改革的時機還不成熟,在1997年我部對建國以來發布的規章進行清理時,僅做少量刪改,并以第39號部長令予以確認。我國加入WTO后,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實施“以法治國”的方略,農業機械化的領域和深度也得到了新的發展,對農機鑒定工作從內容到形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2004年7月1日,農業部第38號令對《條例》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重點規范“許可”性詞匯的使用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性質的定位,即將“推廣許可證”改為“推廣鑒定證”,并修改相應的“許可”性內容,使修訂后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符合《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但是由于時間和條件的制約,這次修改仍屬于局部的、過渡性的。 2004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正式實施。該法提出了在新的形勢下農機化發展以促進為主的新理念,對農機鑒定工作的定位、原則、方式和責任都提出了新的原則性要求。改革的條件已經成熟,全面修訂2004年頒布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頒布新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貫徹《促進法》整體工作的重要環節和推動農機鑒定工作進入依法鑒定新階段的重要標志,成為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機鑒定機構的重要任務。農機鑒定工作是《促進法》調整的內容之一,修訂工作的基本思路與《促進法》的核心思想是一脈相承的,實際上對農機鑒定工作改革思路的研究是與《促進法》制定工作結合在一起的,修訂工作于2003年納入農業部(政策法規司)立法計劃。 根據立法計劃要求,部農機化司主持修訂工作,并自2003年起著手組織調研,先后對25個省(區、市)的農機鑒定工作及相關法規進行了研究,同時還發函征求了565個企業的意見,并組織對日本、韓國的官方農機鑒定體制進行了考察研究。此外,農業部還就《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了各省(區、市)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發改委、國家質檢總局、中國農機工業協會、中國農機流通協會和部內有關司局意見,并通過中國農機化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促進法》出臺后,在部政策法規司指導下,根據該法的精神對有關內容進行了進一步審改,并最終形成了報部常務會議審議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草案)》。2005年7月7日部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農業部54號令頒布,200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的出臺,是《促進法》的要求,是農業機械化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是農業部高度重視、各省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大力支持和部省農機鑒定站共同努力的結果。 二、《辦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和原則 當前農機鑒定工作面臨的形勢與《條例》發布時相比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制定新《辦法》在理念、思路、原則、方法上必須與時俱進,體現時代特點。 (一)遵循以促進為主的基本思路 1、《促進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農機化事業的發展進入了依法促進的新階段。以“促進為主”的理念,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總體上進入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援農村的判斷;適應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求;反映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意愿。農機鑒定工作作為農機化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要把《促進法》這一核心思想貫穿于《辦法》制定的整個過程之中。 2、黨的十六大提出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其重點是對經濟要從直接管理為主轉向間接管理為主,減少行政審批。用經濟調節、政策引導為主的方式推進農機化的發展,開展農機鑒定工作,應符合國家經濟管理工作改革的方向。 3、從國外情況來講,日本、韓國農機化的成功實踐與兩國政府制定農機化促進法,采取宏觀調控措施來促進農機化發展有密切關系,兩國的農機鑒定機構都從技術層面上發揮著引導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推廣應用的作用,其工作定位和工作方式值得借鑒。 (二)堅持依法行政的理念 1、制定《辦法》除貫徹《促進法》、《農業技術推廣法》以外,農機鑒定作為農機化行政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和技術延伸,還必須體現《行政許可法》的基本要求。《行政許可法》的制定目的,是要保證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但更重要的是約束和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體現政府機關貫徹以人為本、開展公共服務的責任。因此必須在《辦法》中對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機鑒定機構及其人員制定明確的行為規范。 2、依法行政必須依靠科學規范的工作程序來保證,依靠健全的社會監督來完善。按照依法行政的理念,制定《辦法》,要努力引導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機鑒定機構擺正自己與工作對象的位置,樹立自我約束,嚴格執行程序,歡迎社會監督的思想觀念。 (三)立足于發揮農機鑒定系統整體功能 1、張部長昨天已經講到全國農機化事業的發展是一個整體,全國農機鑒定系統也是一個整體。各省的工作各具優勢,互相聯系,互相影響,致力于團結協作,發揮系統整體功能是制定《辦法》的一個重要思想。 2、《促進法》規定的農機鑒定的“三性”特色,特別是適用性、可靠性評價,客觀上要求部省之間、省省之間農機鑒定機構進行合作,否則就無法完成《促進法》賦予農機鑒定機構的職責任務,這是不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可以說,《促進法》對農機鑒定系統的合作發展提出了客觀要求,也創造了條件和機遇。立足于歷史和現狀,農機鑒定系統多贏的發展思路只能是合理整合資源,發揮各自特色,做大做強品牌,實現共同發展,對總站和省站都是如此。這一認識也貫穿于《辦法》修訂始終。 (四)注意繼承與創新相結合 《條例》實施了20多年,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特別是推廣鑒定制度的確定,有力地促進了農機鑒定工作和農機化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辦法》從內容到形式都將繼承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并有發展前景的內容,努力使之更加完善;對于已經過時的內容進行刪除,對于新形勢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補充。但是由于現行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局限,新的制度和工作方式的建立需要一個過程,所以有些內容的改革還做不到十分到位,需要留于實踐和探索的空間。 關于修訂原則:在以上四條基本思路的框架內,修訂工作中體現了五項基本原則,即依法鑒定的原則、自愿鑒定的原則、科學高效的原則、公開便民的原則和責權一致的原則。這些原則,將在后續介紹中進一步闡述說明。 三、重點內容解讀 《辦法》內容由《條例》的5章20條擴展為8章35條,鑒定工作的定位、方式和要求都發生重大變化,表述更加清晰、明確和簡潔。下面重點從八個方面作以說明。 (一)提升了《辦法》制定的目的 與《條例》相比,《辦法》第一條制定目的上有兩項明顯的提升。一是將推廣的機具從“適用”提升到“先進適用”,以體現科技興農、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精神以及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促進農機化發展的思想;二是將《辦法》維護“用戶利益”的目標擴展到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及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以體現法制社會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平等權益的宗旨。 (二)進一步明確了農機鑒定的定義和分類 1、鑒定定義:《辦法》將“農機鑒定”定義為:“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術評價,為農業機械的選擇和推廣提供依據和信息的活動”(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農機鑒定的實施主體、程序、內容和目的,以滿足《促進法》對農機鑒定工作提出的搞好“三性”評價、發布鑒定結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組織選購先進適用農業機械提供信息的要求,進而達到引導市場、促進農機化健康發展的目的。 2、鑒定分類:按鑒定目的將農機鑒定分為推廣鑒定、選型鑒定和專項鑒定三大類(第二條),體現了農業行業對農機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和評價的特色。這三類鑒定共同構成試驗鑒定制度的基本鑒定類型。其中,推廣鑒定是最成熟、最全面的鑒定,已作為農機鑒定的一項基本制度廣泛實施,并得到社會的認同。選型鑒定工作也在近幾年為政府部門推廣先進適用機具提供技術支持(化肥深施機具、保護性耕作機具選型等)。專項鑒定是根據農業生產需要或用戶投訴問題,由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任務,對農機產品有關人身健康、安全生產、農產品安全、污染環境和能源消耗等項目進行的單項或部分項目鑒定。需要強調指出的是,《促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說的“農業機械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委托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進行的農機產品“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和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說的農業機械生產者申請將其產品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目錄必須“通過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進行的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鑒定”,具體到《辦法》中,均是指要通過農業機械的推廣鑒定。因此,推廣鑒定是農機鑒定制度的核心。各地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機鑒定機構都應高度重視,認真實施,并不斷完善推廣鑒定制度,充分發揮其服務農民,引導市場,為落實國家購機補貼政策把好產品質量關的重要作用。 此外,《辦法》還規定“農機鑒定機構從事農業機械的科研鑒定、新產品鑒定、進出口鑒定、仲裁檢驗、質量認證檢驗、質量監督抽查等其他鑒定、檢驗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農機鑒定機構從事的其他試驗檢測、監督檢驗職能予以補充,以更全面表達農機鑒定機構的職能、工作內容和成效。 (三)規定了農機鑒定的主體及其相應職責 1、明確工作主體:農機鑒定工作作為農機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有效實施,需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機鑒定機構密切配合,整體運作。因此,《辦法》明確規定了管理部門和鑒定機構的職責,并合理分工,以保證充分發揮“行政”和“事業”各自作用,避免越位、錯位和缺位,促進其各司其職,協調合作。 《辦法》明確規定省級以上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機鑒定工作的管理主體(第四條),負責發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公布鑒定大綱、公告產品、核發鑒定證書并實施監督等(負有對鑒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管理的責任);省級以上農機鑒定機構是農機鑒定工作的實施主體(第七條),負責受理企業申請、抽取樣品、實施試驗檢測、出具報告、公布檢測結果(負有保證鑒定結果的科學、準確、可靠的責任)。 2、繼續實施兩級鑒定:《辦法》仍將鑒定分為部、省兩級(第三條),這取決于《促進法》中有關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目錄分兩個層次的規定。《條例》中規定“凡是全國或多省需要的農機具,屬部級鑒定;只是本省、市、自治區需要的農機具,屬省級鑒定”,這種劃分方式顯然不適應市場經濟改革和農機化發展的客觀需要,因此,《辦法》取消了《條例》中以行政區劃界定兩級鑒定的原則,但規定“通過部級鑒定的產品不再進行省級鑒定”,以保證避免重復鑒定,減輕企業負擔。 從多年的實踐看,兩級鑒定的關系能否妥善處理關系到農機鑒定工作作用的發揮、農機鑒定機構形象和各站之間的團結協作,《促進法》頒布實施后這一問題更直接影響到對《促進法》有關精神的貫徹。所以我們必須從法律和全局的高度認真研究,科學合理地處理兩級鑒定的分工與實施問題。 在這里需搞清楚幾個問題。講幾點想法供大家參考。第一個問題:為什么要分為兩級鑒定?原因有四點:一是符合法律的精神。《促進法》規定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目錄分為國家和省級兩個層次,部、省兩級的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鑒定機構都承擔有各自的任務,相應的機具鑒定工作應與這一工作格局相適應;二是鑒定內容的要求。農機鑒定要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評價,而適用性主要體現于地區適用性,對于某些機具來講,僅靠一個層次的鑒定是很難完成的;三是工作責任的要求。機具鑒定結論的做出、目錄的發布、補貼資金的落實,都與相應的管理部門和鑒定機構產生直接的責任關系,甲地鑒定的機具能否在乙地進入目錄享受補貼,出現性能質量問題誰來承擔責任都與鑒定的區域性和責任劃分密切相關;四是能力差異的影響。目前各省鑒定機構能力差異較大,需要區別對待,通過能力認定來體現差別是符合實際的。第二個問題:什么是部級鑒定?《辦法》中未做出明確定義。但從其實施程序看,可以理解為“部級鑒定”是由經農業部認定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實施的授權鑒定,也可說是由農業部對鑒定結果負責的鑒定。過去部級鑒定是由總站及其七個專業站共同實施的,今后的鑒定將在能力認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實施機構的范圍。第三個問題:部級鑒定和省級鑒定的關系是怎樣的?理論上,兩級鑒定無高低之分,只是適用性范圍大小不同、責任部門不同。“通過部級鑒定的產品不再進行省級鑒定”表明了一種順序關系。除字面意義外還有三層含義:一是部級鑒定結果地方應予采信;二是在省級鑒定后不限制企業申請部級鑒定;三是在部級鑒定前可做省級鑒定。這些含義如何體現與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方式也有關系。總之,我們要充分尊重企業在政策引導下的自主選擇。第四個問題:如何處理好兩級鑒定的關系?張部長講話中已有明確意見,我們要認真領會和貫徹。一是科學合理界定部、省兩級鑒定的產品范圍。原則上,部級鑒定的,應是技術含量較高(靠自身投入難以實現,需統一規劃、爭取國家的投入進行能力建設,并需要較高檢測條件和能力的)、通用性較強(在代表性區域、條件下考核適應性后適宜在全國多省區推廣)的產品;而省級鑒定的,一般是技術含量一般、地方性較強,或雖屬技術含量較高,但需求面較窄的產品。二是充分發揮省站的資源、人力、設備、地域優勢,支持經過能力認定具備了部級鑒定資格的省站承擔部級鑒定任務。同時主管部門應根據農機化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爭取投入,進一步優化全國農機鑒定體系的建設和資源的配置。三是采取多種形式,加強總站與省站之間、省站與省站之間的合作。比如部省之間的合作除了認定為某些機具部級鑒定實施機構以外,還可以采取分包和聯合的方式共同實施其他產品、其他內容的鑒定工作,特別是合作開展適應性和可靠性試驗;還可以研究在統一試驗方法和標準的前提下,部級鑒定認可省站試驗數據和結果的可行性。省站與省站之間也可以在此框架內探索擴大合作的方式和途徑。 (四)強調了農機鑒定的自愿性和公開便民的原則 自愿、公開、便民是《辦法》對鑒定工作的新定位、新理念,也是《辦法》的主要新增內容。它符合WTO規則基本精神和國際通行做法,也是依法行政、依法鑒定理念的具體體現。 1、實行指南管理,限定實施鑒定產品種類范圍。根據農機化發展的需要,適時設定和調整鑒定的品種范圍。一方面體現政府對先進適用農業機械推廣的方向引導和有序推動,另一方面包含對鑒定機構自身鑒定行為的約束。20多年來,兩級鑒定產品種類已覆蓋絕大多數的農機產品,甚至包括部分農機零部件,這樣就淡化了“先進適用”的內涵,弱化了國家支持的政策導向力度。按照《促進法》的精神,今后將根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與加快農機具更新”的原則確定《指南》。 2、自愿申請鑒定,體現“兩法”精神。根據《促進法》、《行政許可法》和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基本精神,農機鑒定已明確為市場取向、政府引導的非強制性鑒定。體現在《辦法》中,就是規定農機鑒定“由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自愿申請”(第三條)。這一規定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則,充分表明農機鑒定不干預農機產品的生產與銷售環節,不限制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條例》有較重的強制色彩,如:農機鑒定“是評定農機具能否進行推廣的必經程序”;對專項鑒定“未取得合格證明者不準許生產銷售”;“未通過鑒定或未取得‘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的農機具一律不得推廣,不得享受財政和信貸的優惠待遇”等)確定自愿性原則是農機鑒定工作適應新形勢、深化改革的最重要的體現之一,對于今后農機鑒定工作發展將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從另一方面講,農機鑒定由企業自愿申請并不等于政府主管部門放任不管。恰恰相反,政府采取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常用的政策引導方式實施調控。《辦法》第六條規定:“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可以依法納入國家促進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的財政補貼、優惠信貸、政府采購等政策支持的范圍。農業(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對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應當予以推廣。”市場取向、政策引導的方式將政府的意志與企業的愿望更好地統一起來,去追求雙贏的效果。現行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所帶來的引導促進效果生動地說明國家宏觀調控的作用。 3、公開便民,體現服務意識。公開便民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依法鑒定的重要內涵。《辦法》除規定“通過部級鑒定的產品不再進行省級鑒定”外,還規定“同一企業的同一產品在申請兩種以上鑒定時,相同鑒定內容不重復進行”(第十七條),以避免重復檢測,減輕企業負擔。該規定也為省級鑒定之間的關系處理提供了原則和途徑。《辦法》還規定了異議處理程序;明示鑒定條件和程序,公告鑒定機構能力,公告鑒定產品種類指南、鑒定大綱、鑒定結果等,方便企業申請,增加鑒定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和用戶監督。 (五)嚴格了鑒定機構的條件和責任 《辦法》將“鑒定機構”作為獨立的一章,對機構的條件和責任義務做出明確規定。 1、機構條件:農機鑒定機構作為一個特定用語已明確寫進了《促進法》,得到了國家法律的認可。《辦法》據此進一步將農機鑒定機構定性為“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組織”。這對鑒定機構在農機化發展中的找準工作職能定位和在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穩定機構和職能提供了依據,對農機鑒定系統長久穩定發展具有深遠意義。此外,《辦法》還對機構的計量認證、軟硬件條件等做出了規定。 2、能力認定:《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第八條規定條件,分別確定承擔部級和省級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及可鑒定的產品范圍,并予公布。”這是根據《促進法》的精神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做出的新規定。其目的:一是確保開展鑒定工作的條件,更好地控制鑒定工作質量,落實責任,便于監督;二是優化鑒定能力布局,合理配置資源,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有利于合理分工、突出特色,爭取投入機會;三是促進系統資源整合,為加強部省之間、省省之間合作,做強做大推廣鑒定品牌,共同發展創造條件。為此,農業部制定了《辦法》的配套文件——《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鑒定能力認定辦法》。該辦法規定了能力認定的定義、原則、內容要求、程序和監督管理。簡要說明以下四點: 第一,能力認定有助于行政機關對鑒定機構和鑒定工作的了解和推動。省局認定承擔省級鑒定的資格,農業部認定承擔部級鑒定的資格。通過認定使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增加對鑒定機構及其工作的了解,對于其加強對農機鑒定工作的監管和支持,提高鑒定工作質量具有推動作用。第二,認定是動態的,也是自愿的。鑒定機構根據業務的發展和能力的提升,可以隨時申請認定。農業部將在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下開展部級認定工作。第三,主要是對申請能力的認定。即申請哪種機具的鑒定能力就考核與之相關的設備設施及人員條件,并非全面考核。具備推廣鑒定能力,即認定具有試驗鑒定能力。第四,確保認定程序簡化、高效、易于操作。既反映農機鑒定特色,也要合理吸收利用其他認可結果,不向鑒定機構收取認定費用。 3、責任義務:本著權責一致的原則,《辦法》第二十五條強調了農機鑒定機構對其鑒定結果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張部長昨天講的責任意識,大家應結合本條規定深刻領會。 (六)規范了鑒定程序 《辦法》的另一個突出特點是以較多的篇幅,規范農機鑒定工作程序,具體規定了鑒定受理、出具報告、審核、異議處理、頒證等環節的辦事時限和要求,以嚴格規范的程序來保證依法鑒定,保證工作質量和效率。這也體現了依法行政的進程已經從重實體輕程序提升到既重實體又重程序,用程序來保證實體目標實現的新階段。 (七)加強了對證書、標志和獲證產品的有效監管 這是總結多年來農機推廣鑒定實踐經驗基礎上采取的措施。 1、《辦法》規定了證書和標志式樣由農業部統一管理、有效期由五年調整為四年。為了具體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標志的使用和管理,農業部制定了《辦法》的另一個配套文件——《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了證書和標志的制作、發放、使用和監督管理。對維護推廣鑒定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樹立推廣鑒定的品牌形象、扶優限劣、打擊假冒產品提供支持。 2、獲證產品的監管由原來的抽查鑒定改為根據用戶的投訴和舉報情況組織調查并公布調查結果(第二十七條)。將質量調查工作融入試驗鑒定工作之中。這一規定意義在于一方面質量調查能夠更全面地反映獲證產品(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的質量和使用情況,驗證農機鑒定工作的成效;另一方面將帶有監督性的質量調查工作融入鑒定工作,將拓寬農機鑒定工作的領域和途徑,提升農機鑒定工作的質量和社會效果。 3、對通過鑒定產品監管力度的增加還體現在對被選型機具資格和推廣鑒定證書、標志的處理上。《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鑒定的產品如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發生重要改變而申請變更,國家明令淘汰、采取欺詐、賄賂等手段等七種情形,“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被選型資格或收回、注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并予公告”。該規定對規范企業行為,保持鑒定產品質量穩定,維護農民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對當前加強對國家補貼產品的質量監督工作也具有指導作用。 (八)強化了法律責任 《辦法》新增“罰則”一章,以進一步體現依法鑒定、責權一致、違法必究的原則。依照《促進法》、《產品質量法》和《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辦法》明確了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農機鑒定機構和具體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首次對現實中存在的偽造、冒用、涂改、轉讓、超范圍使用或使用過期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處罰金額最高可達三萬元。該規定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多年來困擾農機部門打假處罰難的問題。當然,具體操作層面的問題還有待規范。 最后,《辦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2005年11月1日,從這一天開始批準的農機推廣鑒定項目均應發放新的證書,使用新的標志。各農機試驗鑒定站要抓緊時間,針對過渡期可能出現的問題,采取有力措施,按時完成轉換工作。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感受到《辦法》在農機鑒定工作的定位、思路、方式、要求和責任等方面與《條例》相比,都有了與時俱進的發展和變化。在具體內容上也取得一些重要突破:一是明確了鑒定機構的公益性性質;二是將質量調查納入試驗鑒定工作之中;三是增加了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罰款。這些實質性的規定對農機鑒定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辦法》篇幅雖然不長,但內容豐富、內涵深刻,是農機依法鑒定的基本依據,需要認真地學習、思考和體會。 希望通過這次培訓,進一步加深對《辦法》的基本內容和內涵的理解,強化依法鑒定的理念,學法、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認識,統一思想,通力協作,共同做好農機鑒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