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標準中規定的緊固件(即螺栓、螺柱、螺釘、螺母、木螺釘、自攻螺釘、墊圈、銷、鉚釘、擋圈)的驗收檢查、標志與包裝。
1.2 仲裁檢查時,必須遵循本標準規定的驗收程序。當需方要求采用其他驗收程序時,應由供需雙方協
議并在訂單中注明。
1.3 本標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SO 3269—1984《緊固件--驗收檢查》。
第一篇 驗收檢查
2 基本規則
2.1 每個緊固件都應當符合相應標準的全部規定,但這在大量生產中并不總是可能的。根據緊固件的
功能和應用,將全部符合標準要求的和不完全符合標準要求的緊固件截然分開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經濟
的。
2.2 供方在生產過程中(包括成品入庫驗收檢查)有權采用任何檢查程序控制質量。但必須保證緊固件
成品質量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2.3 需方認為必要或經濟合理時,可根據供方的質量信譽和以往交驗產品的質量保證情況,對提交驗
收的產品免除檢查,也可根據需方自定的抽樣方案進行驗收檢查,但這種檢查不應增大供方被拒收的風
險,即不應減小AQL值或降低接收概率。
2.4 緊固件驗收檢查項目僅限于相應標準中規定了特性指標的項目。需方應把驗收檢查重點放在產品
能否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上,因此可以根據具體的使用要求采用較少的抽查項目。
2.5 當對提交驗收的產品有爭議時,需方必須給供方核實的機會。
2.6 已拒收的產品批,供方必須經過分類或修整,才能重新提交驗收。如果進行修整有可能降低該批產
品的使用性能,則需經需方同意。
2.7 用于驗收的量規、量具和檢驗儀器應符合有關規定。
可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量具進行測量的項目,當其中任一種量具測量合格時,即可判為合格。
2.8 對已接收的產品批,在檢驗或安裝中發現的有缺陷的緊固件(不包括需方儲運或使用不當等造成
的缺陷)供方應給予更換或補償。
2.9 在緊固件的生產中,供方可向其他供貨者購買配件、半成品或進行工藝協作,但成品的提供者應對
最終的產品質量完全負責。
2.10 需方對已經接收的緊固件如再進行任何表面處理或其他加工,則應對其最終的產品質量完全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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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局1985-07-25發布 1987-01-0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