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示范平臺應具備的資質予以明確。具體來說,示范平臺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且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主要服務于中小企業集聚的區域或行業,包括產業集群、小企業創業基地、工業園區和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100家;且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另外,還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主要負責人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獲得省級及以上部門的相關認定或表彰。而對于經濟欠發達的老少邊窮地區,服務業績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服務平臺,條件可適度放寬。
《辦法》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平臺進行管理。
此外,工信部將對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對測評不合格的示范平臺將予以撤銷。同時,還將建立監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組織專家對示范平臺進行抽查,對已經授牌的示范平臺,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稱號外,暫停所在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工信部要求,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每年將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時發布服務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